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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历史沿革

     中心几经体制改革,中心现已完全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作。

 

第二条 宗旨

   中心以“深入调查研究,服务发展经济”为宗旨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,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抓住学习实践“三个代表”的重要思想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、法规,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,积极开展社会经济调查和研究工作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交流、做好信息咨询服务、科研项目开发、促进商品市场开拓,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作出积极贡献。

 

第二章 基本任务

 

第三条 社会经济调查

  1、根据党和国家重大决策以及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,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制定中心非政府调查规划及工作计划,为各级政府建言献策,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。

  2、接受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国外企业单位的专项委托,组织相关专家、学者开展专项调查研究。

 

第四条 学术研究交流

  1、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,确立相应研究课题,进行相关研究,积极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。

  2、保留少数精干专职研究人员与适量外聘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方式,组成中心一支多领域、多学科、高水平研究队伍,以利开展学术研究工作。

  3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小型、中型或大型课题研讨会。

  4、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间学术研究交流活动。

  5、作好研究动态、研究资料的编纂的交流,提高编撰、出版、发行成果上报的工作。

 

第五条  科研项目开发

  1、鼓励开发管理软件项目,并组织市场开发和专利登记。

  2、承担国家或地方软科学研究项目,组织国家机关、科研单位、大专院校的专家、学者共同攻关,协作完成。

  3、牵头组织自然和社会科学科研课题的开发研究。

  4、其它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。

 

第六条  商品市场开拓

  1、接受企业委托进行新产品开发的市场调研。

  2、组织名、优、新、特产品展销。

  3、协助地方或企业开展产品宣传。

  4、开展有关商品销售的其它业务。

 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 

第七条  中心机构

  1、领导机构

 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。中心设立主任一人,副主任若干人。由主任、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。

  2、办事机构

  中心设办公室、业务处、调研处、财务处等:负责中心行政、文秘、人事、财务、后勤等工作,保证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转。

 

第八条  业务机构

  3、地区性分中心

  分中心是中心在当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。分中心业务受中心的指导协调。分中心经济上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自我发展。按年度上缴管理费。分中心主任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任命。

  4、办事处

   中心在部分地区设立办事处,作为派出机构。负责中心在区域内的业务工作,并在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开展有关业务活动。凡未列入中心计划的业务,不得以中心及相关名义对外运作,其责任由运作人自负与中心不相干。办事处坚持自收自支、自负盈亏,并按年度上缴管理费。办事处主任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任命。

  5、工作站

  中心各分中心、办事处可在属地行政区域设立工作站。工作站原则上接受办事处的组织协调和管理,按年度向办事处交纳管理费用。其主任任免由办事处统一申报,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并备案。

 

第四章 管理制度

 

第九条  管理体制

  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。坚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自我发展、自我完善的方针。推行效益目标管理体制和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。

 

第十条  组织原则

  中心干部实行聘任制,坚持个人服从组织、下级服从上级、全系统服从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原则。

 

第五章 财务管理

 

第十一条  经费来源

  收入来源

  1、接受委托业务的收入。有偿信息咨询服务的收入。

  2、项目开发、研究的收入。

  3、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收入。

  4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
 

第十二条  经费支出

  中心主任或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专管财务,一切支出均按中心财务制度办理。

 

第六章 附则

 

第十三条    中心章程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。解释权属中心主任办公会议。

 

第十五条    中心总部设在北京。